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附全文)
你知道吗?2021年5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重磅发布一系列互联网领域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及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共同出席,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肖旸 摄
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9.89亿,普及率突破70.4%。网络技术驱动全社会资源配置优化,推动产业迈向数字化、智能化新时代。平台经济在全局中地位日益凸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行业,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人民法院互联网案件审判指明方向。
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新形势,推出多项举措,取得显著进展。
发挥审判职能,强化网络空间法治治理
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案件为数字经济发展明晰规则,保障新业态健康有序成长。
2018年以来,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新收各类互联网案件217256件,审结208920件。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新型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审判面临新挑战。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严惩网络刷单、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灰黑产业。
为鼓励创新,法院逐步明确数据产权等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为规范平台经济,法院合理界定平台责任,保护用户权益。
落实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
2017年8月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三家法院坚持“网上案件网上审理”,技术迭代创新,制度成熟完善,开辟互联网司法新路径,审结多起重大案件,获国内外赞誉。
多措并举,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保护各方主体权益。
最高法还出台多个司法解释,明晰裁判规则,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平台经济规制力度。
下一步,最高法将参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修订,研究起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细化平台行为认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法院将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协作,构建大保护格局。
法院还将深入研究新业态裁判规则,引导平台健康发展,增强人民获得感。
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1 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9)沪03刑初127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力受境外人员“野草”指使,招募多人组建“鸡组工作室”,通过境外服务器盗取《流浪地球》等2425部影视作品,添加赌博广告后发布至盗版网站。陈力获利50万元,其余人获利1.8万至16.6万元。法院判处八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境侵犯著作权罪典型案例。法院准确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彰显严厉制裁涉网犯罪的决心。
【专家点评】
网络犯罪隐蔽性强,本案通过境内外合作实施,社会危害大。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刑事违法性,强化打击力度。(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
2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8)浙0192民初81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华泰公司指控道同公司未经许可发布其作品,通过区块链存证取证。法院认定区块链电子数据可靠、完整,可作为侵权依据,判令道同公司赔偿4000元。
【典型意义】
全国首例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案件,为电子证据审查提供新思路,推动技术与司法融合。
【专家点评】
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题,本案确立存证规则,促进智慧法院建设。(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3 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18)鲁民终160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咪咕公司未经授权提供付费阅读,众佳公司通过时间戳固定证据。法院确认时间戳证据真实性,认定咪咕公司侵权,判令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丰富取证手段,减少维权成本。
【专家点评】
时间戳等新技术助力电子证据取证,本案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解决举证难问题。(邓宏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4 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京0491民初2547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许玲通过微信联系常文韬进行“暗刷流量”交易,后拒绝按约定结算。法院认定“暗刷流量”合同损害公共利益,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揭示流量造假危害,维护网络诚信秩序。
【专家点评】
流量造假欺骗消费者,损害市场公平,法律不保护非法获利。(郭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5 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粤0192民初70号,广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俞彬华YY账号被盗刷虚拟财产,起诉华多公司。法院认定用户未妥善保管密码负主责,平台防盗措施不足负次责,判赔40%损失。
【典型意义】
明确用户与平台共同承担虚拟财产安全责任,按过错比例分配责任。
【专家点评】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通过合同关系界定责任,探索保护路径。(来小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6 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2019)甘民终59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瀚森瑞达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声明,诋毁九眼泉公司产品。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判令消除影响并赔偿。
【典型意义】
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捏造虚假信息损害商誉属不正当竞争。
【专家点评】
社交媒体平台需规范信息发布,本案创新消除影响方式,维护企业声誉。(凌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7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8)京民终22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火谷网未经授权改编金庸作品开发游戏,昆仑公司运营。法院采用“整体比对法”认定侵权,判赔1600万元。
【典型意义】
明确改编权保护范围,保障文学作品商业价值,入选201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专家点评】
本案厘清改编权边界,为游戏产业规范运营提供指引。(孙国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
8 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桂珍、邓艳辉、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津0116民初588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赵振全等人恶意投诉嘉瑞宝公司天猫店铺,导致商品下架。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5万元。
【典型意义】
规范“通知-删除规则”使用,遏制恶意投诉,维护网络秩序。
【专家点评】
恶意投诉扰乱经济秩序,本案明确法律边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9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渝05民初361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数推公司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法院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20万元。
【典型意义】
打击网络黑灰产业,明确刷量服务不正当性,入选2020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专家点评】
虚假刷量损害公平竞争,本案丰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规范市场行为。(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10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粤民终209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微源码公司开发“数据精灵”软件,增加微信非原生功能,法院认定破坏微信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
【典型意义】
探索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适用,打击网络干扰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专家点评】
本案提供插件类竞争行为分析框架,为类似案件提供指引。(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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