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可乐跨国界广告案例 百事可乐被判停刮“蓝色风暴”——“蚂蚁撼大象”商标侵权之诉
百事可乐“蓝色风暴”侵权案:一场小企业对抗巨头的商标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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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浙江蓝野酒业成功注册“蓝色风暴”商标,涵盖啤酒、饮料等商品。蓝野酒业迅速在啤酒产品上应用该商标,并计划进军碳酸饮料市场。
2005年11月,蓝野酒业在公证下于超市购得百事可乐产品,发现其包装显著标注“蓝色风暴”标识。随后,蓝野酒业在全国多地取证,确认百事可乐大规模使用该标识。
2005年12月,蓝野酒业起诉百事可乐和联华华商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300余万元。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驳回诉讼,认为不构成公众混淆。
蓝野酒业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资料图片
浙江高院查明,百事可乐在2005年夏季发起“蓝色风暴”大型促销,将标识用于海报、产品包装等。百事可乐的强势宣传使“蓝色风暴”在消费者心中形成商标印象。其行为导致公众对产品来源误认,压制了蓝野酒业的品牌发展空间。
判决结果
2007年5月,浙江高院二审改判,要求百事可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蓝野酒业300万元;联华华商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编后语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资产,决定竞争成败。蓝野酒业作为中小企业,凭借“蓝色风暴”商标主动维权,成功挑战百事可乐,被誉为“蚂蚁撼大象”的典范。此案展示了中小企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的战术多样性。
本案焦点在于百事可乐使用“蓝色风暴”是否侵权。二审法院认定其行为造成“反相混淆”,损害了蓝野酒业权益。百事可乐忽视商标查询,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警示巨头企业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整理撰稿:余建华
排版:马聪
初审:焦冲
审核:赵霞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12月03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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